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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劳务派遣公司确认是否交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时,销售收入是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5179
2018-04-12
A: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来计算是否享受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