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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2017年1月将一大型设备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约定,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为免租期。我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这笔收入应如何确认?免租期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4747 2018-05-08

A: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你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300万元,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这3年各确认收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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