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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谈谈:对于股权转让主体资格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企帮帮 8466 2019-01-03

  股权转让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今天企帮帮小编就跟大家谈谈对于股权转让主体资格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当然无法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比如,在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是证据证明力比较综合使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②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发起人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同时,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制性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限制性的规定列入公司章程。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也有可能成为持有5%股份的股东,卖出和买入均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四,上市收购股份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3)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与“ 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其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① 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② 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③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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